自然资源部大棚房认定标准文件(国家关于大棚房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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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允许农村建大棚了?又是谣传!打击的只是违法“大棚房”

1、被国家查处打击的并不是这种“大棚”,而是存在违法占地用地问题的“大棚房”。一字之差,用处和合法性截然不同。这个“大棚房”,指的是以农业大棚为名,占用农村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通俗来说就是在耕地上盖房子。它已经改变了耕地的农业用途和土地的状态及性质。

2、基本农田建蔬菜大棚是违建。基本农田不可以建设蔬菜大棚,因为在法律中规定农业设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所以蔬菜大棚或者看护房被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是不能在基本农田上建设的,但是基本农田上可以建设不影响土地耕作的温室等设施。

3、基本农田上建设蔬菜大棚可能构成违建。根据法律规定,基本农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农业生产的要求,未经批准的大棚建设通常被视为违法。然而,对于不影响耕作的基本农田,可以建设必要的农业设施,如温室等。

4、您可以具体下是哪一类大棚房,像蔬菜等大棚房只要取得了相应的手续资质,是完全合法的。以下“大棚房”都是违规建设,您可以对比参照下:一些地方工商企业或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违法建的“农家乐、私家庄园”等非农业设施的“大棚房”。

5、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大棚房的主要危害是以农业设施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是破坏农业生产,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二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房子建成后向城市居民租售,还附送大棚,使农民失去了耕地,长久生活失去保障。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所以国家要打击大棚房。

大棚房如何界定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被俗称为“大棚别墅”、“大棚房”。“大棚房”认定标准: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被俗称为“大棚别墅”、“大棚房”。大棚房是会被清理的:(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1)建立健全土地法规体系;(2)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统计,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技术规程,査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及其在各部门、各使用单位的分配利用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土地数量、质量、地类的变化,定期更新土地统计数据;(3)权属管理。

法律主观:大棚房三类问题的界定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大棚房认定标准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

大棚房清理整治标准

1、不纳入清理整治类:农民自建自用房;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 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法律分析: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

3、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第二类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第三类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4、坚持“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坚持全面整改原则。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归纳,全面吸收消化。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确保按时完成。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5、“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范围 第一类问题: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我市标准为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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