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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棚看护房标准
大棚看护房标准
1、法律分析: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温室大棚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容积率控制在1以下,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
2、大棚看护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单层看护管理房,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
3、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其他情形主要包括: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
4、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
5、单层,且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注明:如果在看护房本身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被认定为违规,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虽然享有人身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6、法律分析:温室大棚等看护房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 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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